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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燕燕 重華 胥會雲
  《公報》摘要

  ●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

  ●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
  經濟改革將伴隨法治支撐,改革決策要伴隨立法同行。
  昨日發佈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下稱公報)提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對於財政、國資和對外開放等一系列工作來說,立法先行成為依法治國下推動改革的前提。
  財稅改革立法將是重中之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全會明確提出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出,因此,最近一兩年內,財稅立法必然是重中之重。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全會不僅為我國法治財稅建設提出了目標,也提供了指導依據。
  施正文認為,這一體系應當包含四部分:完備的財稅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財稅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財稅法治監督體系以及有力的財稅法治保障體系。
  “目前財稅法律體系在我國立法體系中是一個短板。對現有的15項稅種的規範還都是條例的形式,這不符合三中全會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施正文說,因此,財稅法律規範體系的建設是當務之急。
  在劉劍文看來,可以預想的是,《消費稅法》、《資源稅法》、《房地產稅法》等立法,《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等將會加快步伐。
  與此同時,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對本報記者表示,法治財稅不是簡單地將現行條例變成立法,而是在修訂過程中,更深層次地研究法治理念如何貫徹。最核心的是如何尊重市場、尊重財產。
  “法治財稅就是要做到約束政府,拿錢的時候怎麼約束,花錢的時候怎麼約束,這在剛剛通過審議的新預算法就有明顯體現。”楊志勇說。
  國資改革需加快立法
  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張春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國資改革也要依法推進,對國有資本改革和監管的任何制度、任何手段和任何重大改革,都必須於法有據。
  中國雖然早已出台了《國有資產法》,但張春曉認為,這一法律制定後,其中很多條文對於國企改革的指導性沒有完全體現出來,法律所應起到的平臺和托底作用沒有凸顯。建議儘快給出國有資本監管在《國有資產法》下的細化解讀,在細化過程中補充修訂完善成為監管國有資本的法律,這項工作應該擺上議事日程。
  四中全會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以及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這事實上也對政府在開展國企改革時提出法治框架。
  張春曉稱,在依法治國的體系下,無論是國有企業的經營者還是國有資本的監管者,都要更加提高法治市場意識。特別對於監管者來說,其法治思維的要求要比經營者更高。
  法治引領改革
  以法治來引領改革、法制保障先行,可謂是上海自貿區推進的一大特色。
  比如,2013年9月27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下稱《總體方案》)公佈之前的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上海自貿區內,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調整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
  “暫時調整”作為法律工作的一項創舉,不僅為國務院在上海自貿區暫時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提供了依據,進一步掃除了法律障礙,也消除了違法行政的可能性。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此前在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總體方案》內容其實已經超越了現行國家法律的規定,所以在公開之前,首先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授權,否則一公開,就面臨著違法行政的問題。
  立法過程貫穿了自貿區一年來的建設里程。在此期間,國家層面已暫時調整實施了3部法律、17部行政法規、3部國務院文件、3部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有關內容。
  正如全會所指出的,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
  目前,上海自貿區正在“法無禁止皆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要求下,推進權力清單、負面清單、責任清單的建設。
(原標題:依法治國“財經亮點”:從稅改到國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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