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台州12月30日電(見習記者 謝盼盼 通訊員 林靜)與人合股購買採礦的炮頭機,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本村岩場開采宕碴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記者30日從浙江台州黃岩法院獲悉,陶某江犯非法採礦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明知非法採礦,仍幫助記賬的陶某富和幫助採礦的陶某軍也各領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和管制1年,並各處罰金4萬元和3萬元。
  今年30歲的陶某江是黃岩區院橋鎮嶺下東村村民。
  幾年前,陶某江跟同村村民陶某靈、陶某明(另案處理)、陶某軍等人合股買了一臺炮頭機,幫各地岩場開采宕碴礦計時收費。
  去年3月至10月前後期間,陶某江與陶某靈等人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黃岩區院橋鎮嶺下東村“石子場”岩場開采宕碴礦2.8萬多噸,共非法獲利28萬餘元,又在“後門山”岩場非法開采宕碴礦並從中獲利。陶某江負責場地開采、銷售,陶某靈負責收賬。
  陶某富受雇在“石子場”岩場記賬40餘夜,非法獲利8千元。陶某軍在明知的情況下,仍同意陶某江等人用其與陶某江、陶某明(另案處理)等人合股購買的炮頭機開采宕碴礦5600餘噸。
  7月12日,陶某江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陶某富、陶某軍也先後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後認為,陶某江與人結夥,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陶某富明知他人非法採礦仍為其提供幫助,情節特別嚴重;陶某軍明知他人非法採礦仍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三被告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如上判決。(完)  (原標題:農民非法採礦2.8萬多噸 破壞資源獲刑3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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